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 )兄妹三人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身患阿尔兹海默症的母亲林某,于是将母亲林某托付给村内开设的经营性托老所,签订《养老入驻协议书》并按期缴纳托老费,由托老所为林某提供养老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眼看年关将至,兄妹三人正规划着将母亲从托老所接回家中过年,可却在一天夜里突然接到母亲已失踪半天的消息,经过多番找寻,最终在托老所附近一处水塘内发现溺水身亡的母亲。兄妹三人与托老所经营者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引发争议,故将托老所经营者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情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托老所除履行合同约定的24小时照护义务以外,作为经营性养老机构,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林某在入住托老所期间,负有全面的看护责任。而托老所在履行看护责任时,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是导致林某走失的主要原因,林某失踪后也未能及时通知家属或报警求助,存在延误救援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林某自入驻托老所时便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及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丧失,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是此次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诱因。为此,承办法官在给予原告慰藉与对被告惩戒的双重考量下,综合案情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2万元,并当场给付完毕,同时对其自身管理疏忽导致林某死亡的事实进行了诚挚的道歉。原告亦对被告进行了谅解,最终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保障好老人的养老权益,需要家庭和社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通化县法院快大茂法庭将进一步弘扬孝贤文化,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养老机构的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破解赡养费纠纷等养老难题,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贡献司法力量。(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