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保供应、保质量、稳价格,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做好稳定和规范防疫医药用品市场秩序,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坚持大局为重、民生为本,加大供应力度,保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停业歇业,不得囤货惜售。
二、药品零售企业要强化质量监管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得销售假劣、过期失效、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药品零售企业要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药械产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实施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捆绑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引导群众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购药配药,不抢药、囤药,为群众提供多样化药物选择方案建议。
五、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和内部管理,避免防疫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流入非法渠道。
六、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要保证从具有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反映问题。对销售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和医疗器械,大幅涨价、串通涨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