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洋)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霄云镇某村村民李某亮来到霄云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经了解,原来是一年前,张某亮被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某撞伤,导致李某亮右臂骨折。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逃逸,后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随后李某将张某亮送至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张某亮的医药费。由于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对于其他赔偿金一直未履行,张某亮家人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未得到明确答复。
此次,张某亮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霄云司法所,请求李某履行人身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经了解,调解员得知李某现在恰巧在家农忙,随即联系李某来到霄云司法所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愿意进行赔偿,但张某亮要求的6万元赔偿金额太高,所以一直找理由推脱,也想借此机会解决赔偿金的问题。调解员明确了双方的意思,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赔偿张某亮人身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司法局霄云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