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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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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任务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山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把握重点任务

(一)建立和落实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建立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格局。

(二)加强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和社会办医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保基金以及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综合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审计监督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改进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公共卫生服务和医养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创新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履职免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即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体系。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监测、评估、预警、应急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建立省、市、县、乡、村(居)五级网格化监管机制,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乡镇(街道)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

(四)完善权威、有力、长效的保障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订修订,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加速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和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整合卫生监督、计生执法、职业健康等执法队伍,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实行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健康等监督执法能力。加强社会宣传、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6月底前)。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构建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监管、结果运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整治、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年底)。各级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文化旅游、人民银行、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军队卫生等部门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厘清责任,细化分工,发挥优势,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督察。建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