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崔巍)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借款人突然离世,债务该如何处理?“人死债消”“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这些说法,在法律层面是否成立?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审结的一起特殊债务纠纷案件,揭开了“债务加入”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刘某某向董某借款10万元,以现金交付后,刘某某出具欠条,但欠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2023年6月,刘某某突然因病去世,这笔债务的偿还问题也随之陷入僵局。董某向刘某某的妻子及父亲老刘索要欠款,刘某某妻子以离婚为由拒绝。因董某欲找刘某某女儿追款,老刘担心影响孙女学业,便与董某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董某将刘某某的原始欠条交给了老刘,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抵押协议内容。近期,董某找到老刘要求还款遭拒后,无奈诉至法院。
那么,老刘是否应该偿还欠款呢?
法庭审理认为:从《借款抵押协议书》内容看,虽名为抵押协议,但有乙方(老刘)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老刘陈述其签字是为避免董某向刘某某女儿主张权利,应认定老刘是自愿偿还债务,构成“债务加入”行为。老刘主张受胁迫签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某行为达到胁迫程度,且董某表示起诉刘某某女儿是行使其自身合法权利,协议签订后老刘也未提出异议,故判定老刘应当偿还董某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