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四名子女对遗留房屋的财产分配产生争执。法官认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小儿子应该多分。
刘某夫妇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小儿子刘某某自1975年起一直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刘某夫妇自2012年起先后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一直悉心照料二位老人并予以精神慰藉。
刘某夫妇于2017年先后去世,未留遗嘱。四名子女因诉争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他三名子女要求法定继承诉争房屋,每人享有25%产权份额。刘某某主张其一直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法院根据刘某某对两位老人长达几十年如一日的精神赡养、不离不弃的事实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在遗产分配比例上作出突破性倾斜,确认诉争房屋由刘某某继承70%,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和社会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老人已不再主要依靠子女提供物质帮助,物质赡养呈逐渐弱化之趋势。但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陪伴、安慰,更显得难以替代。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精神上的孤独、恐惧、无助。尤其对患病老年人,其精神上承受着大于常人的痛苦,赡养人要给予更多的精神慰藉,以帮助其摆脱痛苦,安度晚年。
依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夫妇虽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但其二人的身体状况需要赡养人给予生活上特殊的照料、精神上更多的陪伴及鼓励。刘某某在与刘某夫妇4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兼顾了二人的生活起居、求医问药,给予了二人精神上的慰藉。在这样的共同生活中,刘某某与被继承人刘某夫妇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关联性强,应当认定刘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孝为德之本”。在继承纠纷再审案件的处理中,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在遗产“可以多分”比例上作出了较大突破,突出对精神赡养行为鼓励和赞扬,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良好风气。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