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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简介
  
  孙某(已满16周岁)为某职业学校学生,2022年5月按照学校安排到某A幼儿园进行实习,做幼教工作,2023年7月毕业。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某A幼儿园为孙某按照实习工资每月2000元发放。202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幼儿教师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工资构成为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全勤奖200元+班主任费400元。2024年3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认为从签订劳动合同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实习期间不应按劳动关系对待。孙某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本条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在校生是一种劳务关系,应签订劳务协议。本案孙某实习期间与单位未签订任何协议,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实际用工方式以及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本案孙某提供的劳动是幼儿园的主要业务,接受幼儿园的安排和管理,幼儿园对其进行考勤、考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孙某进行的实习工作并非勤工俭学或社会实践,而是与就业相关的实习工作,且实习期满后继续在幼儿园工作,实习期间与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内容没有实质变化,是一种连续的工作状态。不能因为在校生的身份,就否认实习期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应从孙某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即建立。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启示与思考
  
  在校生毕业实习期是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期,是作为学生到劳动者的角色转变期,此期间是学生社会实践还是劳动用工应根据具体用工方式界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仅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或一般性的规定来认定,需要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对于实际用工形式、特征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双方的关系,以维护合法用工形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作者:山东省梁山县新城区劳动仲裁办公室 关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