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是奔波在“正义最后一公里路”上的行者,一些被执行人挖空心思企图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他们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你以为不履行义务,只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么简单吗?别忘了,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拒执罪。
一、触犯拒执罪的主体:
1.被执行人;
2.提供执行担保的人;
3.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
二、拒执罪常见的犯罪情形:
1.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3.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4.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5.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三、常见的拒执罪追责途径:
1.执行法院发现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后,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执行法院未对拒执罪进行移送,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3.执行法院未移送,或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四、触犯拒执罪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一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