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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购买到“三无商品”怎么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盛夏炎炎,万物荣华,火爆出游正当时!“预定好的酒店却被店家强制取消订单如何处理?购物时遭遇‘价格刺客’能否退货?旅行时遇到酒店随意变更房价时能否退款?随团出游被强制要求购物怎么办?”……为进一步强化“普法+旅游”法治服务保障,通过案例再现、说理释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和旅游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快来听小编说说旅游中的法律二三事,请收好为您准备的旅游“法”攻略!
 
  【案例再现】
 
  旅游旺季时,旅游地琳琅满目的各类特产常常吸引着游客,出门旅行总想要带些礼物送给亲朋好友。王阿姨在旅游过程中,看到了景点外某特产摊位出售的当地特色小吃,便挑选了一些带回去送给亲戚朋友。王阿姨在回到家后,将自己购买的特产拿给女儿才发现,食品包装上找不到生产厂家、合格证明等信息,王阿姨恍然发现,自己千里迢迢带回的特产,不仅价格昂贵,还是“三无”商品。想到自己平时购物都比较谨慎,但当时因为这些包装精美的特产小吃价格不菲,根本没想到会存在问题。王阿姨说,现在知道是“三无”商品后,一家人也不敢吃了,同时,也很庆幸还没有送给别人。
 
  【法官释法】
 
  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纪念品是一种常见的“打卡”“留念”方式,在旅游景点为亲朋好友购买当地特产、互送礼物,也算是一种礼尚往来。消费者要警惕购买到没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无”商品,这种在借旅游热潮售卖的“三无”纪念品、文创产品等,往往未经合格认证,质量低下,价格虚高,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编也要提醒大家,在旅游途中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在购买时仔细检查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注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等基本信息,并且保存好购物发票、小票等有效凭证,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