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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日益普遍,小心“偷脸”风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人脸识别”是近年来颇受公众关注、热度很高的一个话题,大家普遍关注的是由“人脸识别”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公共场所存在的“偷脸”风险。目前,除必要的公共职能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外,一些商场、景区、楼盘等也搭建起人脸识别的网络平台。其中,使用摄像头联网,通过人脸识别进行数据关联收集客户信息,成为部分楼盘的“潜规则”。那么,如果发现自己被商业机构摄像头进行了人脸识别,该怎样维权?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隐私权纠纷。人的面部特征具有唯一性,未经法律授权或不经同意的人脸识别可能涉嫌侵权。人脸信息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任何组织未经被采集者本人同意不得违法采集公民的人脸信息。
 
  目前,因刷脸造成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主要集中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可通过消委会等组织进行反映投诉。然而,由于很多“人脸识别”具有隐蔽性,采集人脸信息数据等证据并不在消费者一方,所以若要起诉可向公诉机关或法院要求先进行证据保全。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一些迂回的方式,比如与商场签订谅解书等,把相关采集数据、记录等证据先确定下来。
 
  当我们的人脸等个人信息遭到有关人员泄露时,可以马上向采集储存个人信息的部门反映或到公安机关报案,个人信息被发布、传播在网络平台上的,被泄露人员可以通知网络公司立即删除,同时保留网络侵权的证据,保护自身隐私权不受侵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