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山东某能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为因工受伤。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山东某能源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12555.34元。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某能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未查询到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该案结案。
张某向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请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张某先行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共计82538.23元。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受理后,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张某不服,认为,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向其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山东某能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调解过程
临清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经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协调沟通,释法明理,陈述利弊,建议行政机关要多方位、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时与第三人山东某能源公司沟通协调,最终在各方努力下,第三人山东某能源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某因工受伤的损失,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临清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以“联”为前提、“动”为重点、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府院各自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防控社会风险等方面的职能优势,以“加法”联动,实现“乘法”效应,始终坚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审判理念,坚持将争议实质性化解融入案件审理全流程,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