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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条借款,借款要的回来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借款未签订借条,但有微信转账记录,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借款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马某乙经营麻将馆期间与杨某甲相识,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马某乙因其朋友急需用钱,向杨某甲借款,杨某甲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微信向马某乙提供借款2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通过微信向马某乙提供借款3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向马某乙提供现金借款14900元,于2021年1月30日通过微信向马某乙提供借款100元,合计2万元,但马某乙未向杨某甲出具借款凭据。此后,杨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多次向马某乙提出偿还借款,马某乙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杨某甲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提出向马某乙提供借款2万元,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了借款资金来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单,证明了双方存在借款事实。综上,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决马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杨某甲借款2万元,马某乙给付杨某甲逾期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应当仔细甄别当事人以赌资、毒资等作为借贷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逃避债务等虚假诉讼行为,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也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前,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网络支付平台等形式为人民群众金融往来提供了及时、便捷的支付体验,为有效收集证据,在转账时一定要备注转账资金用途,一旦发生纠纷,这也是很重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