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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库门口可以安装监控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张某最近在自家车库两侧的墙壁上安装了两个全景监控摄像头,邻居小李对此很是介意,小李觉得张某家的监控会拍到自家的进出活动,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小李找到张某让其拆除摄像头,但张某认为车库门口是小区的监控盲区,安装监控是为了保护财产安全,并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属空间及个人隐私,不同意拆除摄像头,两人为此闹至法院。
 
  【法官说法】
 
  首先,居民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要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对像车库门前区域、自家门口楼梯间等这种介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如若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注意保护他人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车库门口两侧的墙壁上安装全景监控摄像头,致使他人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应当承担拆除的法律责任。但两个摄像头中,与小李车库不相邻的摄像头主要拍摄区域为张某车库门口,距离小李家距离较远,影响较小,而与小李家车库相邻的摄像头可以对小李及亲友出入车库等行踪轨迹进行采集。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拆除与小李车库相邻方位上的摄像头,另一个摄像头不必拆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