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目前成为了大多数人不可或缺且广泛使用的通讯交流工具,微信附带的朋友圈功能也为大家提供了另一种交流平台。在朋友圈,我们可以查看朋友发表或转发的各类信息,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并发表评论,也可以转发文章、发表观点、上传照片或者视频向他人展示自己的最新消息,甚至可以借助朋友圈宣泄情绪、吐槽不快、寻求慰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朋友圈并不是一个脱离法网、随心所欲的私人空间。
案情介绍
某天晚上,小新看到其朋友小楠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段聚会视频,正是另一朋友小北在视频中提到了自己的一些私事,并流传开来,引起了评论区七嘴八舌的探讨,这不仅让小新羞愧难当,还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
小新认为,小北在视频中的言论属于捏造事实,其诋毁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小楠将小北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影响了小新的社会评价,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于是,小新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那么,小新能否起诉小北和小楠,并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
小楠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将小北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引起朋友广泛关注,客观上降低了小新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小新有权要求二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它的互动性、分享性使得公民的言论更为自由,但它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个人的“私自领地”。用户在发布信息时,不管是发微信的人,还是评论微信的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