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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手法高 提高警惕莫入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核酸抗原试剂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万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425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万某某经济损失2.2万元、王某某经济损失1350元、刘某某经济损失900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微信从最初的社交APP发展成为一种人际沟通的生活方式,实现了人际传播的实时性、多样性和共享性,更加速了信息传播的进程,随之各种短信、电话和互联网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微信作为我国用户最多的通讯软件,微信朋友圈现已成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由于微信朋友圈自带的熟人光环,人们很容易在形形色色、真假莫辨的海量信息面前迷失自我,放松警惕和内心的戒备,落入诈骗行为人预设的陷阱。发生在熟人圈里的诈骗案件对人们安全感和信任感的冲击也是其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所不具备的。换言之,这种“杀熟”的诈骗案件在侵犯他人合法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对原本相对稳定、和谐的世俗情感联系造成了损害。本院在根据严惩涉疫情犯罪的政策要求下,全面考虑了被告人李某各项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者: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张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