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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在直播间与观众吵架上头条,网站构成侵权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李某系某平台带货达人,直播间拥有众多粉丝。某次直播带货过程中,因产品价格和质量问题与观众在直播间发生口角,李某情绪失控对观众有过激言论。正巧直播间中有一名观众是某网络媒体的记者,于是将李某与观众吵架的图片截屏并写成新闻报道,并在报道中对李某进行了批评,认为李某过于情绪化,不具备网红应有的素质。李某看到报道后大为恼火,向法院提起诉,认为该网站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该网站撤销稿件,并赔礼道歉。
 
  被告某网站辩称,涉案报道系为公共利益目的实施新闻报道,不构成侵权,是合法的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网站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李某的姓名、肖像等信息并对李某进行负面评价是否构成对李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网站在新闻报道中的确使用了李某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要素,但是该使用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是为了保证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另一方面,媒体有批评和监督的职能,被告某网站在报道中对李某的言行进行批评,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该监督行为可以暴露社会上不良现象和丑陋行为,督促被监督者改进,推进社会进步,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也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媒体在做相关报道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用到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这些人格要素。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制定媒体法,《民法典》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媒体的适法行为与侵权行为作出了规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目的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他人的人格要素,不构成侵权,是合法的行为”。从该规定看出,为公共利益目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使用他人的人格要素,不构成侵权。
 
  但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与“合理使用范围”,即使是新闻报道和所谓的舆论监督,也构成侵权。这是对媒体使用他人的人格利益的限制,比如被报道者的个人隐私问题,应当严格限制,在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中,不可以予以公开或者泄露普通人的个人隐私。当然媒体在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的时候,更不能损害被使用者的人格尊严,否则构成不合理使用,也属于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山东临沂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