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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维权需讲方式,随意发帖损害名誉,法院:删除视频,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编者按
 
  崇法护民·一路同行。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审判工作,以裁判树立规则,以规则保护民生,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制约和惩处,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导向作用,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近期,菏泽中院民一庭特联合研究室采编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旨在以“小”案件释放“大”道理,以“小”行为引领“大”风尚,依托司法审判助推社会道德建设、诚信体系建设,构筑睦邻友善、秩序井然、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新风貌。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之子系学龄前儿童,入托于原告某幼儿园。2022年3月1日,其子在入托期间不慎碰伤额头,致额部皮肤裂伤,被送往医院医治并行清创缝合术,后外伤痊愈但尚留疤痕,双方因疤痕继续治疗、修复及费用问题未协商一致,被告将原告园址、名称的图片并配有“黑心”幼儿园字样的文字发至其抖音号“dyf29XXXXXXXXX”的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以及其微信社交平台的朋友圈中。原告认为,被告之子在原告处上学期间受伤,原告积极为其治疗并负担了全部费用,如后续仍需要进行治疗,原告依然会承担相关费用。但被告以此为由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并借此索要高额费用,未满足其要求被告就在抖音上、微信朋友圈中等发布对原告带有污蔑性内容的文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作为一家民办教育机构,被告发布的不属实信息,会对原告的招生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其子是在入托期间受伤,就此与原告协商处理,但原告出尔反尔,有意一再拖延,一直没有承诺过承担之后医疗费,反而在调解和沟通过程中想努力撇清自己的责任。其在抖音上发了图片,配以自己的真实感受且发表的内容是基于事实,没有侵犯学校的任何权利。
 
  法院审理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之子系学龄前儿童,在入托原告园区期间额头受伤,双方因疤痕继续治疗、修复及费用问题协商未果,被告赵某本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却将相关图片及针对原告名称具有负面评价色彩的文字发至抖音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中,藉此促成问题解决,但此方法所带来的后果,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会对原告的名称、名誉造成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商业信誉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原告针对该纠纷发表抖音、朋友圈的行为属名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此后被告赵某之子的疤痕继续治疗、修复及费用问题,被告可通过法律途径等其他合法方式另行解决。遂判令被告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某幼儿园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删除在其本人抖音、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带有“黑心”幼儿园字样文字的视频,向原告某幼儿园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网络时代,在网上随手发布一些视频、图片、一吐为快的文字,方便快捷,网络也成为用户发泄情绪、宣泄感情的地方。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发布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民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进行救济和维护,超乎法律框架以外的手段和方法,非但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反而在不知不觉中违了法。本案中,被告之子在入园期间受伤,属于权利受害者,协商不成后,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在其权利受害后,却不理智地将相关图片及具有负面评价色彩的文字发至抖音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中,虽本着维护自身权利、促成问题解决的目的,但客观上却损害到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该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个人维权也要也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随意发帖不可取。(山东省菏泽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