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车辆碾压道路中心线南侧路面坑槽失控摔倒,车辆摔倒后人车分离,后方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包括乘车人杨某、高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高某受伤,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桐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张某及某路桥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78250.7元。
法院审理
路桥公司辩称,已尽到道路的养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路桥公司负次要责任。结合案件的全部要素进行综合分析,酌定黄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原告方自负10%的责任比例,张某及某路桥公司各自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法官说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责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该路途路面平坦、安全、疏通,此为其法定义务。本案中,道路管理机构在路途存在不平坦时未建立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形成本起事端的原因之一,道路管理机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