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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对职场性骚扰说NO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职场性骚扰一直都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的敏感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采纳了人格权保护主义基本立场兼职场保护主义模式。
 
  这个五一劳动节,
 
  检察官带您深入学习
 
  《民法典》对于性骚扰的详细规定。
 
  ——什么是性骚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什么是职场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包括招聘阶段),违反对方意志,以动作、语言、图文等方式表达的具有性意味的民事侵权行为。
 
  ——“职场性骚扰”的定性要素有哪些?——
 
  定性要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1)多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2)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同一单位的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3)行为人实施了骚扰行为,除去常见的使用不恰当的言语和图文、不必要的肢体接触等情形,也包括利用职务升迁、业绩考核、工作调动、辞退等施压,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形;(4)该行为有损于受害人人格和尊严,受害人持排斥态度;(5)该行为对受害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处于受胁迫和羞辱的工作环境中。
 
  ——《民法典》中对于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预防规制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强制义务,并且应当落实具体措施,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以前仅限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民法典》中特意列举的三类单位,即机关、企业、学校,显然有更强的针对性,并且对于单位的具体落实提出更高要求。
 
  以案说法
 
  王某于2021年5月到某商业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恶意攻击、实施暴力、恐吓、诋毁名誉、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猥亵、性骚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属于立即解聘的严重违纪行为。”王某工作中经常以完成销售业绩为由带女同事出差应酬,酒席中王某时常会与女同事发生肢体接触,并在聚餐后发送内容不恰当的照片和文字,造成多名女同事困扰。2022年3月8日,用人单位以王某性骚扰、多次劝阻不听、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单位处罚严重,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合理距离,王某的做法已经超出了男女正常交往的尺度,其在工作中经常通过肢体、文字和图片对女同事做出骚扰行为,并非偶然发生,且屡禁不止。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王某对此知晓,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行业中带来不良风气影响,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朝检君提醒
 
  对于劳动者
 
  虽然《民法典》对于性骚扰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性骚扰涉及个人隐私、发生的地点隐蔽、获取证人证言困难、受害者处于弱势等各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性骚扰后维权仍存在较大困难。但在遇到性骚扰时,被害人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大声说“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态度坚决不自责
 
  请记住这不是你的错,对周围人的反应保持理性的态度,在遇到性骚扰行为时坚定而明确地拒绝,保持勇敢不妥协;
 
  留存证据速报告
 
  受害人要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监控录像、书信照片、证人证言、单位证明、调解记录、医院的鉴定报告和诊疗记录等,以证明性骚扰行为的客观存在,同时,注意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及时举报,这些是有效维权的关键;
 
  及时报警很重要
 
  受害人可选择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将成为认定是否存在性骚扰的重要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
 
  《民法典》之所以要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就是因为单位同事间接触的频率高、交集多,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概率较高,单位对此取证最方便、最及时。此外,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有制约作用,若发生性骚扰,单位可以采取辞退等方式加以制止。若用人单位没有落实以上措施致使他人受到侵害的,单位可能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在职员工免受性骚扰侵害,用人单位可以:
 
  依法建立防范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录用劳动者时,注重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
 
  引导和指导劳动者树立证据意识。对于被侵害人提出的投诉,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予以受理并留存被侵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设置专门的投诉渠道及投诉部门,通过专用热线电话、专用邮箱、专用APP平台等方式,保护被侵害人的隐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