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提高法律意识,勿做犯罪帮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程天宇)俗话说,“利”字旁边一把刀。如果有人告诉你借用几天电话卡、银行卡没啥损失还能轻轻松松赚钱,你是不是很心动?事实上,这种赚钱方式很可能会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该案5名被告人便是我们曾报道的QQ号诈骗案的帮凶。王某5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办理的手机号码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分别使用自己身份和亲属朋友身份办理手机卡888张,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接收违法所得的帮助,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涉案电话卡卡内充值金额高达192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接收违法所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张小小的电话卡,后面不仅隐藏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也隐藏着法律的底线和红线。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