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但往往事与愿违,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一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呢?
“执行不能”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意味着永远无法执行到位。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当事人应该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首先应“防患于未然”,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执行到位。(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峪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