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吴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9月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0月5日,吴某及其亲属到张某家订婚,给付了彩礼3.28万元,按照农村风俗,张某家回礼2000元。10月6日,吴某带张某购买金项链1条、钻石戒指1枚、金耳环2对。张某家陪嫁沙发1套、冰箱1台、消毒碗柜1台。11月15日,2人在酒楼举办了婚宴,但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理婚宴后张某到吴某家断断续续住了一个多月,便返回娘家,并将吴某的电话号码、微信拉黑。吴某及其亲属多次去张某家接其回家,均被拒绝。之后张某提出分手,承诺会退还全部彩礼,但一直未返还。吴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共计58251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但张某一直抗拒调解,也不配合法官的工作。在通过微信向其送达相应诉讼文书后,张某将法院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拉黑。
承办法官依法公开缺席审理后,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又3次到张某家找人,终于在一天早上找到了张某的母亲华某。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站在双方立场上分析利弊,通过一天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由张某的母亲华某返还彩礼1.5万元,退还三金,张某自愿放弃嫁妆(沙发1套、冰箱1台、消毒碗柜1台)。吴某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姜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