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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吃大亏 莫让利欲毁终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曹文娟)在面对五花八门的利益诱惑时,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提高警惕意识,切莫贪图小便宜,触碰法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日,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断卡”行动下新型犯罪模式案件,李某、江某为牟取好处费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为其团伙提供转账、提现服务,最终自食恶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群结识一名“微信好友”,该“微信好友”称提供银行卡便能赚钱。对方让李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刷流水,双方约定每张卡用一天费用为1000元。李某心生欢喜便又找到发小江某,让其本人带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承诺给付好处费,江某同意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
 
  经核查,江某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微信好友”转账,金额共计500986元,其中韩某被诈骗团伙诈骗的70000元从该卡中转出。另外,李某、江某分别帮助“微信好友”到银行自助取款机提现20000元。
 
  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江某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取现,并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验证服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为一时贪念,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不仅助纣为虐,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陷阱,同时警惕“借卡”“跑分”“刷单”“钓鱼”等情形,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