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预付人民币7元定金就拉走了一头牛,我们不禁会问:出卖人是基于对买受人的信任还是另有他图?买受人是上当啦?还是赚大啦?让我们一起回顾承办法官的办案过程,去看一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原告苏某与案外人李某系熟人。2021年初,经李某介绍,苏某将自家的一头牛卖给被告王某,王某到苏某家牛圈里面看好牛后,双方协商牛价为人民币16000余元,因王某身上没有带现金,便向案外人(介绍人)李某借款人民币7元现金支付给苏某作为定金,双方约定下月支付全部尾款。在苏某配合下,王某当日将牛拉走。后苏某多次索要牛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牛款。
被告王某辩称,已经给付原告苏某10000元的牛款,下欠原告苏某6000余元是事实。且提出反诉:一、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要求原告返还10007元牛款,并愿意把牛还给原告苏某;二、要求苏某支付饲养费3000余元。理由是:原告苏某称所卖的牛是进口新品种黄牛,所以自己才愿意购买,但经过饲养后发现,这头牛属于本地土杂交品种,遂提出以上反诉主张。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承办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二、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就各自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根据庭审和质证、认证,确认了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初,双方达成买卖协议,苏某将自家的黄牛以16000余元卖给王某,因王某没有带钱,向案外人(介绍人)李某借了7元给苏某作为定金,双方约定下月给付剩余牛款。随后苏某将牛交付王某拉走。苏某多次向王某追要下欠款项,王某拒不给付。于是,苏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王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提起反诉,提出上述反诉请求。审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向苏某支付7元定金后,苏某也已经履行买卖协议标的物(牛)交付义务。王某未在约定期间给付尾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王某认可买牛的事实和牛款金额。因双方对买卖黄牛的品种没有明确约定,且王某亲自到苏某的牛圈看牛,双方才商谈确定价款,在给付7元定金的情况下,王某将牛拉走,苏某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牛)的义务;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至王某,且经两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实王某已支付给苏某尾款10000元的事实,故王某的反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