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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消费者权益保护问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当前,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多地爆发,部分地区运输受到影响,货运物流不畅,一些生活、生产物资被堵在路上。针对疫情防控中百姓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进行了梳理、总结,形成了以下解读,供大家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1.疫情发生前购买的商品,因疫情防控措施施行,导致迟延交付,如何处理?
 
  若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若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消费者提前预定的婚庆、餐饮服务,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如何处理?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协商,争取继续履行合同。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此类问题。
 
  依据:《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答》
 
  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共担风险,利益平衡。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坚持稳字当头,兼顾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四是注重协调,妥善化解。.......
 
  3.假冒、伪劣产品,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处理?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如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行为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还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特殊时期,更要“凝聚你我力量”,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保持生活消费平稳有序。希望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做好防控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广大消费者应科学健康消费,依法理性维权。(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