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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思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1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离婚冷静期正式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需有三十日的冷静期,这种时间及程序上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规避三十日冷静期的限制,但这种做法违背了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当事人选择离婚时,往往对离婚能带来的效果有一定期待,认为离婚比维持一段失败的婚姻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用。冷静期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冷却缓冲功能,使当事人静下心来,冷静处理问题,达到稳定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目的。二是有助于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离婚后,因财产、子女发生争议又起纠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称当时就是为了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对协议内容没有详细阅读等理由,此种情形为未经深思熟虑而草率离婚,匆忙拟定的离婚协议无法全面考虑财产、子女的情况。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使双方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财产等问题,避免再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法律规定的设立与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同,也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法院对案件更为准确的裁判,真正做到案件事了。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认定存在严重家暴情形,且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应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免受害人再继续受到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
 
  综上,在审判实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可以设置一定的冷静期,以实现民法典设立冷静期的立法本意,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刘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