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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了 老赖欠钱名下无财产该怎么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说说欠钱不还的老赖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老赖”。今天小编为大家讲一下限制老赖的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存款;
 
  2、强制执行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0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具体见法条)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0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0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04.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05.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案例: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①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 旅游、度假;
 
  ⑦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①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② 发行债券限制。
 
  ③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④ 股权激励限制。
 
  ⑤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⑥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⑦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①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②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①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②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④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⑤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⑥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⑦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⑧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①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②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③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①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③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①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②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③ 使用草原限制。
 
  ④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刑事责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黑名单”措施将强有力的击溃“老赖”的心理防线,区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卖有价值的手机号、限制驾照年检、限制驾驶小汽车都有希望在全国推广。因此,很多纠纷如果能在产生前就做好必要防范,比如完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或者在诉前做好保全手续,能较大程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还能较快实现债权利益。(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