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地区某纺织企业员工艾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入院治疗10天后出院。随后,企业向地区人社局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
目前有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对自己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不清楚。近日,记者对地区人社局驻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题采访。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的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地区人社局提醒广大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