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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通常人们所称的“打官司”就是司法诉讼,司法诉讼不仅是我们保护自身权益的直接手段,更是解决纠纷、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其中民事诉讼更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打官司”到底打什么呢?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用法言法语来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通俗地讲,就是“你主张什么你就要提供什么证据”。由此可见证据在司法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证据的几点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举证是当事人捍卫自己权利的有利武器,也是诉讼中应遵守的必要义务。
 
  二、证据在法庭上一般需要提交原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复制品等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认定,这就要求广大公民在日常往来中,注意妥善保存合同、函件、凭证等重要材料,以防备可能的诉讼风险。
 
  三、提交证据不能超过举证期限。
 
  这是我国法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之一,需要大家充分注意。《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证据至关重要
 
  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还有很多,《民事诉讼法》以及专门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希望大家切记,证据在司法诉讼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要牢固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注意保管重要的证据材料。诉讼从来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证据。
 
  拿劳动争议举个例子,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及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进行搜集和提供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事实的具体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一般应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2.书证。比如书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均属于书证。书证一般应提供原件核对。
 
  3.物证。比如用人单位发放的工服、劳动工具等。
 
  4.视听资料。实践中,不少劳动者会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如录音录像所使用的手机。
 
  5.电子证据。具体包括(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就相关争议事项提供同事或其他在场见证人作为证人,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证人应能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
 
  7.鉴定意见。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某份具体证据是否伪造、变造存有异议,则可以申请鉴定,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建议最好不要单方委托鉴定,而应由仲裁委或基层法院委托鉴定为好。
 
  8.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即为勘验笔录。如有必要,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五、哪些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需要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孙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