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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或造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凯茹)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信息时代迅速发展。带给人们便利实惠的同时,一小部分“键盘侠”却将网络信息之地变成随意炮轰他人的“不法之地”。《民法典》要让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侮辱或诽谤言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例一:周某离职后,看到一条“吐槽”他的朋友圈,该朋友圈为原上司发布,并被其他6位前同事转发。周某认为这些不当言论影响其声誉。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法庭判决,被告7人向周某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
 
  案例二:张某(男)与李某(女)是同一公司员工,二人随公司其他同事一起出差。期间,被同行的同事王五(男)拍到二人单独在一起的照片。回到公司后,王五便通过朋友圈编造发布了张某和李某有不正当关系的言论,配上他拍的照片。第二天,张某和李某同时收到很多朋友的信息,询问王五所发朋友圈真伪,由此引发了张某和李某两个家庭的矛盾。张某和李某认为这些言论严重影响其声誉和家庭幸福。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法庭判决,被告王五停止侵害行为,删除朋友圈不实言论,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同时赔偿二人5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