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来自社会各界,不穿法袍,却端坐于人民法院审判台与法官一同审判案件;他们熟知民风民俗,深入民事民生,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独特视角;他们作为法院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被人们亲切的称为不穿法袍的“民间法官”,他们就是人民陪审员。
什么是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与法律间的桥梁,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民主。
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有着深刻的“人民性”思想,因此能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公平公正提供有效保障,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
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创于民主革命时期,伴随着新中国法治建设已走过近百年的风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对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陪审上限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得到一些好的启发和想法,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从事各种工作,各有所长,对社情民生、群众生活也更了解,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这项优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同审同权”,而且在参与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若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任何纪律问题,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法制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用他们与群众容易沟通的特点,在案件调解中让他们宣传法律、宣传法院、讲解法律,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宣传员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具有本职工作和“无袍法官”的双重身份,可以更好的向周边的群众进行宣传,解答他们的法律问题,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为法律咨询者和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