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当父母死亡或者不具备监护能力时,谁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
《民法典》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并首次设定了其他监护人的顺位问题。监护顺序的固定有利于尽快稳定监护关系,能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民法典》对能够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要求,新增了民政部门作为审核部门,这也更加符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设计思路。
【法律条文】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
2021年1月2日,张三开车载着父母、妻子和唯一的孩子张四去旅游,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车上的人员只有张三的儿子张四活了下来。张四的外祖父母均已经去世。张四今年才刚刚7岁,不能独立生活。张四的舅舅李五想申请成为张四的监护人,照顾他。试问,张四的舅舅能成为张四的监护人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张四的父母,已经去世,需要重新为其指定监护人。能够担任其监护人的,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张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经去世。第二顺序是兄、姐,张四是独生子,没有兄姐。第三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李五作为张四的舅舅,愿意担任监护人且具有监护能力,舅舅李五在经张四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就可以担任张四的监护人。(作者: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司法局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