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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为什么没有当庭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法院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三、当庭宣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的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