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宽恕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法律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案例】小李刚结婚时候和父母一起居住,后来因为婆媳关系不好,小李将父母赶出家门,不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无奈之下,只能和小李的妹妹一起生活,由妹妹赡养。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只将小李的妹妹列为继承人,并未将小李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李,那么小李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解析】小李因为不尽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父母宽恕,是符合《民法典》第1125条之规定的,小李可以重新被列为继承人。(作者: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司法局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