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无处不在,无论你从事哪一行业,总是要通过“竞争”证明自己的实力。但是,如果竞聘不达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宋某自2012年3月1日起在某卫生中心从事收款工作, 2017年11月某卫生中心实行岗位竞聘,宋某在评议过程中分数没有达到要求,某卫生中心于2017年12月27日给宋某下达解聘告知书,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观点
某卫生中心以职工岗位竞聘未达标为由,单方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宋某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梅河某卫生服务中心立即给付原告宋庆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万余元。
宋某不服本判决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一点在行使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权上尤为明显。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制定了许多强制性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赔偿金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补偿金的二倍,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岗位竞聘未达标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故用人单位以该项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此时,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支付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