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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车结”更要解“心结”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施志权)
 
    凌晨爱车遭刮蹭,留条担责态度真。
 
    原告要六彼认二,对簿公堂起纠纷。
 
    法官调解明法理,定损五千解怨嗔。
 
    邻里和睦多退让,依法维权莫较真。
 
    “大半夜的,我的车停在小区里好好的,第二天早上发现被刮了一大块,换谁不心疼?”
 
    “我本来凌晨出门就是有急事,不是想跑,还特意留了纸条,但对方一开口就是6000块,这也太狮子大开口了吧!”
 
    近日,汪清县某小区内一起因凌晨车辆刮蹭引发的纠纷让两位车主剑拔弩张。面对高达6000元的理赔诉求与2000元的心理底线,双方互不相让,矛盾一度陷入僵局。最终,在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法官的耐心释法与温情调解下,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不仅解开了“车结”,更解开了双方的“心结”。
 
    凌晨刮蹭留纸条,高额理赔陷僵局
 
    事发当日清晨,李先生准备驾车出门时,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内的爱车左侧车门及翼子板处有明显的刮蹭痕迹,车漆大面积脱落。在车辆的挡风玻璃上,李先生发现了一张留下的联系方式纸条。他随即拨通电话,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交警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肇事车主王先生在凌晨倒车入库时因视线盲区不慎刮蹭到李先生的车辆,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在后续理赔环节,双方却产生了巨大分歧。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6000元,并表示自己的车必须去4S店进行原厂修复;而王先生在咨询了相熟的修理厂后,认为只需2000元即可修复,对6000元的索赔金额表示强烈质疑,认为对方“漫天要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释法说理搭桥梁,情理交融促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此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双方积怨颇深。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承办法官决定采取“隔离式调解”。
 
    针对李先生的诉求,承办法官从客观实际出发,向其说明了诉讼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消耗,并建议双方共同前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定损机构或4S店进行专业评估,以实际维修清单和发票作为理赔依据。
 
    面对王先生的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则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耐心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您作为全责方,理应承担对方车辆恢复原状的合理维修费用。如果对方确实在4S店产生了相应的维修费用,您拒绝赔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听完法官细致讲解,王先生连忙吐露心声,主动向法官解释缘由:“法官,我当初真不是想着肇事逃逸,那天凌晨出门是赶着处理急事,慌乱间没能联系上车主本人,我专门在车上留下纸条写明了我的联系方式,想着忙完就主动对接赔偿事宜。”
 
    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一同前往彼此认可的修理厂进行了定损。经核实,因李先生车辆受损部位涉及钣金修复及特殊车漆调配,修理厂给出的维修报价为5000元。
 
    面对确凿的定损清单,王先生放下了心中的芥蒂,认识到了自己此前的误解;李先生也对承办法官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达感谢,表示愿意在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以维护邻里和气。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当地修理厂进行修理,花费5000元。
 
    由王先生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车辆维修理赔款5000元,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在法理与人情的交融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小区刮蹭莫慌张,依法维权有保障
 
    这起纠纷虽已圆满解决,但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广大车主为鉴。在此,法官特为大家送上“小区车辆刮蹭维权指南”:
 
    一、明确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等非公共道路发生刮蹭,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拍照留存证据,并及时报警或联系物业调取监控,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后续理赔的核心依据。
 
    二、合理主张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害赔偿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合理的维修费用,但赔偿金额需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维修支出为准(如4S店定损单、正规发票等),切忌“漫天要价”或“赌气索赔”。
 
    三、善用保险理赔:发生单方或双方车辆受损的刮蹭事故,应及时向己方或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若对方全责但拒不配合,可依据事故认定书向己方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向责任方追偿,避免陷入无休止的扯皮。
 
    四、理性化解纠纷:远亲不如近邻,遇到纠纷应保持冷静,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携带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有理变无理。
 
    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