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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独居老人财物,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阿合其姑丽·麦提热依穆 李葆华)老年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独居老人更是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重点侵害对象,需重点关注。
 
    案情回顾
 
    被告人麦某给时年85岁的阿某送药时发现,家中只有阿某一人,遂心生贪念,趁老人转身找药、毫无防备之际,将阿某积攒已久、藏于枕下的6000元现金悉数盗走。阿某发现存款不见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迅速锁定了被告人麦某,将其抓获归案,6000元现金如数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麦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盗窃对象为弱势群体,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突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麦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惩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院提醒
 
    老年人是盗窃犯罪的易受害群众,老人独居在家时,应尽量将钱存入银行,牢记密码,不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确需留存少量现金在家时,切勿随意放在衣柜、床垫、抽屉、枕头下等显眼处,避免大额现金外露。
 
    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向外人透露独自居住、家中存放现金的情况;不随意将家门钥匙交给他人;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或把陌生人带回家,不轻易给陌生人开门;及时更换老旧门锁、安装防盗门窗、监控摄像头、门窗报警器等简易防盗设施;外出时务必锁好房门、关好窗户,哪怕短时间离开也不要疏忽。
 
    子女、亲属不仅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更要帮助老年人做好安全防范,协助老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讲解防盗、防骗知识,排查家中安全隐患;常与老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老人生活状况,避免老人因独居、无人照看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目标。
 
    法官寄语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家属,提高防范意识是预防盗窃的关键,守好居家安全防线,管好自身养老财物,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