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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债权实现的“保险栓”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周博文)春耕时节,农户资金周转需求集中,涉农民间借贷纠纷易发。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农民间借贷纠纷中,快速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涉案玉米,成功促成债务及时清偿,以高效司法手段实现纠纷化解,充分彰显了财产保全措施在防范财产转移、保障债权实现、降低解纷成本中的重要作用。
 
    简要案情
 
    2024年,农户王某因春耕购买种子资金短缺,向张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并约定了明确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王某却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因担心王某转移名下财产,导致自身合法债权无法兑现,张某便同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王某名下的玉米予以查封,防止其擅自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研判案情。考虑到玉米作为季节性农产品,具有易处置、易贬值、易转移的特点,法官依法快速审查保全申请,迅速作出裁定,对王某名下的涉案玉米采取查封措施,并明确告知其擅自处置保全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威慑与现实压力下,王某主动与张某沟通协商,当场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纠纷未进入庭审程序便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前、诉讼中甚至执行前,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而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措施的制度。
 
    1.法律强制力:一经法院依法保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者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置有路径:保全财产如需出售变现,必须向法院申请,在法院监督下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履行债务,既保障债权实现,也避免财产贬值。
 
    3.解纷高效率:能让债务人清晰地认识到履行债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有力的司法威慑,推动债务人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和解、及时履行义务,从而大幅缩短纠纷化解周期,减少庭审、执行等后续司法程序,降低双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高效、便捷化解。
 
    下一步,柳河法院将进一步优化保全办案流程,提升保全执行效率,从源头破解执行难题,以更精准、更高效的司法服务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供稿: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