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葆华 热依汗古力·于苏普)家庭,本应是温暖、安全的港湾。然而,当辱骂与攻击取代了尊重与关爱,是否会因血缘而免于法律的约束?当恶语相向成为家常便饭,当辱骂与攻击侵蚀了亲情最基本的尊重,法律又当如何介入,划清是非、定分止争?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并生效的一起姐弟间名誉权纠纷案件,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帕某(女)与被告艾某(男)系姐弟关系。2022年起,被告因家庭琐事长期、多次在公共场合及微信上以侮辱性言辞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在巨大精神压力下,与丈夫关系也不断恶化并最终离婚。离婚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被告的辱骂行为仍未停止,甚至在原告因抑郁情绪住院治疗期间,仍前往医院进行言语攻击。原告不堪长期受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持续使用带有严重侮辱性质的言辞在公共场合及微信上对原告进行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艾某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诉求与被告的辱骂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诉请未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尽管难以认定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的恶劣言行无疑对原告的精神状态造成了负面影响,加剧了其精神痛苦。为抚慰受害人、制裁不法行为,弘扬社会正气,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与启示
兄弟姐妹之间本是血脉相连的至亲,日常相处偶有口角在所难免,但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贬损等语言暴力绝非“家务小事”,而是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严重者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此法官提醒:言语有尺,勿以恶语伤至亲,一句伤人话可能毁掉多年情分;沟通有度,遇分歧多换位思考、理性表达,用包容化解矛盾;维权有方,遭受语言暴力时勇敢留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既护自身权益,也为亲情留修复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