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凯涵)凛冬时节,寒风裹着碎雪席卷山林,布满冰碴的山路上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干警们的身影格外坚定。为查清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事实,干警们深入案涉林地进行现场勘查,以严谨细致的司法实践和入情入理的释法疏导,促成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让这起纠纷在冰雪寒冬里迎来了圆满结局。
通化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签订林权转让合同,之后又与王某达成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案涉林地转包给王某,由王某支付15万元林地使用费,同时明确严禁林粮间作。通化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发现案涉林地内有玉米种植痕迹,认为王某违反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林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曌天考虑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林地使用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且林地现状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当即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案涉林地开展现场勘查。经实地核查,案涉林地呈环形分布,四周环绕的170亩地上种植着树龄达7年左右的红松,中间约17亩为种植玉米的地块,并非本案争议地块。
法官结合现场勘查结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案涉合同虽明令禁止林粮间作,但种植玉米的地块并非争议地块,且王某已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动在争议林地内补种红松,通过退耕还林的方式积极纠正不当行为,充分彰显了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与能力。从合同目的来看,双方签订林权转让协议的核心诉求是实现林地的生态保护与合理开发,如今170亩争议林地的林木种植已见成效,王某的行为并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若贸然解除合同,不仅会让王某多年的林业投入付诸东流,也会使通化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林地收益陷入不确定性,不利于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承办法官一番法理清晰、情理交融的分析后,通化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充分认识到王某的补救举措与履约诚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王某也承诺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护,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法槌虽未敲响,但正义的回声已然在这片冰雪山林间清晰回荡,这便是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坚守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写照。干警们以脚步践行初心,用专业诠释担当,怀温情化解纷争,让法治的暖流穿透严寒,滋养一方水土,守护一方安宁。
供稿: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