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隆小翠 张玲)大家常说“做生意讲诚信”,诚信经营不该只是说说而已,签了协议就该算数,可有人偏不当回事,最终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某餐厅25%的股权以6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付款期限为2023年12月30日前。同时明确:若被告未按时付款,需自应付之日起,按股权转让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彻底退出经营。可约定的付款日到了,被告却迟迟不兑现承诺,6万元转让款一拖再拖,直到原告起诉时仍未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协议》中“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需承担自违约之日起,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元,向原告支付暂计的违约金8520元,同时从2024年12月起,仍以60000元为基数继续算违约金,直到款项全部付清。
法官寄语: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背后却藏着一个重要的“诚信启示”:合同不是“一纸空文”,签订成功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无论做生意还是日常生活,诚信不只是“口号”,更是为人处世的“明信片”,失信行为不仅会使个人遭遇信任危机、导致社会关系崩塌,更有可能会因此付出经济代价,承担法律后果。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