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娜)农用车(四不像)是农民朋友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好帮手,但好帮手可不是啥忙都能帮,有时也会“帮倒忙”。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用车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荆某某因无证醉酒驾驶拼装“四不像”农用车引发交通事故,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为广大农用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案件简介
被告人荆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拼装的“四不像”农用车行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荆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95.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事故认定书认定荆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朋友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农用车仅用于农业生产,在乡镇范围内行驶无需遵守机动车相关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不像”农用车完全符合这一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此提醒广大农用车驾驶人,在秋收繁忙季节,要树立牢固的交通安全意识,依法依规驾驶农用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农用车,共同维护乡村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