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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借款久未还 法院判决护权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文娟 曹红歌)日常生活中,同事之间借钱并不少见,彼此在同一公司,又因面子关系,借款容易要款却犯了难。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苗某归还借款6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苗某、被告吴某原系同事。2019年4月15日吴某以家中开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苗某借款3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4月21日,吴某又以资金周转不开借款3000元,并承诺5月份一并还清两次借款6000元。到了约定还款时间,苗某打电话催要,吴某不接电话,微信发信息也不回,此后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转账给被告的支付宝转款记录,被告认可也已实际收到,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违约金等,该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
 
    法官提醒
 
    借贷基于信任,还款彰显担当,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遭遇困境,在此提醒,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关于借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要有明确的约定,转账支付要留痕,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动催收,切记要妥善保管好书面凭证、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短信、微信、录音)、催收证据等。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收集证据,理性协商,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