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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有哪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曹丽丽 李开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