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井盖,作用大
城市设施不离它
如果违法去盗窃
危害公共安全大
随着一声法槌的落下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审结一起
涉嫌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金某为获利,在敦化市丹江街某小区附近先后多次窃取正在使用的窨井盖4块,后卖至被告人王某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00余元。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收购的4块井盖系金某窃取而来的情况下,仍然分别以人民币50元、50元、53元、7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其中,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井盖长方形井盖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410元,圆形井盖1个,价值人民币1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85元。
法院判决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金某窃取人员往来密集、开放式小区内正在使用的市政公共设施窨井盖,使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将赃物四个井盖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于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面对被告人金某的当庭抵触和推脱的情况下,审判长对其释法明理,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使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罪行表示忏悔。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兜底的保障力量,依照两院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也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警钟,并告诫不法分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如苏轼所言:“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小事了,而是上升为严惩涉窨井盖犯罪的法律制裁和刑事责任。(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