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赵杰 刘守新)现在绝大多数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运用手机微信转账既方便又快捷,尤其适用于小金额现金支付。可“百密”中难免会有“一疏”,微信转账出差错在所难免。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成功地调解一起跨地区不当得利纠纷,帮助当事人赵某追回1000元现金。
赵某是禹城市城区个体工商户,经营日用百货,其女儿赵某燕在济南某大学攻读研究生学位。2021年3月3日赵某燕因购买学习资料给父亲赵某打电话要950元现金。赵某二话没说,拿出手机通过微信给女儿转账1000元。时隔两天,女儿又打来电话催要学习资料费。赵某感到非常蹊跷,明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女儿钱了,怎么还没有收到呢?赵某立即查看手机微信,发现女儿的微信名称是“傲雪寒梅”,而其朋友圈中另一个网友也叫“傲雪寒梅”,结果那天赵某把钱转给了网友“傲雪寒梅”,当然女儿收不到了。赵某发现差错后,立即联系网友“傲雪寒梅”,希望她将1000元现金予以返还,但网友“傲雪寒梅”置之不理。赵某迫于无奈,请求莒镇司法所依法处理。
莒镇司法所受理之后,立即调取赵某网友“傲雪寒梅”的微信号,通过微信号获取了“傲雪寒梅”的手机号码。通过拨打“傲雪寒梅”手机,了解到她是安徽蚌埠人,姓周。周女士承认自己收到1000元现金的事实,但她以为是男朋友发给她的,所以拒不返还。莒镇司法所长段小龙耐心做周女士思想工作,心平气和向她解释:这是赵某因向女儿支付的学习资料费,因周女士的微信网名与其女儿的网名相同,都叫“傲雪寒梅”,结果赵先生将现金转到周女士的微信名下了。由于出差错,使周女士获利1000元,从法律意义上讲这1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周女士不退还,双方必然对簿公堂。“通过交谈,我发现您既大方又场面,相信您一定会妥善处理好此事的。”段所长褒扬激励周女士。周女士爽快地答应:“放心,段所长,只要不是我男朋友发给我的,我一定完璧归赵。”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经过段所长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周女士很快将1000元现金予以退还,避免了一场民事诉讼发生。“段所长,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功底、灵活的工作方法、担当的责任感,特别是有一颗服务群众的热心肠,令人敬佩!”如愿以偿的赵某竖起大拇指对段所长啧啧称赞。(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