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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行动的《民法典》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热比亚·买合木提)10月16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民法典专题讲座,全面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鄯善县人民法院驻鲁克沁镇阔纳夏村“访惠聚”干警们结合第三次中央新疆座谈会精神,发挥法院优势资源,做好入户宣传工作,强化群众法制意识,积极作《民法典》的宣传者、践行者及推动者,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一)父母去世,出嫁的女儿对遗留的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阔纳夏村六组村民努某、萨某和艾某3兄弟姐妹的父母去世后,哥哥努某和弟弟艾某分别在父母遗留给3人的宅基地上盖了80和60平方的富民安居房,兄弟两人均占用了留给二姐萨某的两间旧房(因下雨已倒塌)的宅基地。现在二姐萨某要求把兄弟两人将属于自己宅基地还给自己,3人因萨某是出嫁女儿,不能拥有宅基地继承权,将事情闹到了工作队。
 
  工作队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充分利用法院干警的工作优势为3人宣讲了继承法相关知识,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出感情牌。经过耐心调解,艾某答应自掏腰包为姐姐重新盖一间
 
  新房,至此,兄妹三人重归于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继父去世,继女有继承权吗?
 
  阔纳夏村六组帕某的丈夫沙某于2017年8月突然去世,其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在阔纳夏村,一套是以帕某名义在赛尔克甫建造的富民安居房。帕某认为自己照顾丈夫及继女加某多年,故阔纳夏的房产及赛尔克甫房产的一半都应当属于自己,而继女加某不应当与自己拥有同等继承权,为此双方闹到工作队寻求一个说法。
 
  工作队向双方普及了继承法,并用亲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继女加某给继母帕某支付15000元现金,帕某将阔纳夏村的一套房子留给继女加某,双方握手言和,帕某于2020年6月欣然搬到赛尔克甫村的房子。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买卖合同签定后,可以无故不履行合同吗?
 
  2020年1月,阔纳夏村四组村民阿某因重病需要手术费,其父母及妻子帕某将房子及屋前空地卖给吐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吐某用鲁克沁镇柳城社区一套房及20万元现金支付,双方约定:帕某及家人在2020年4月20日前搬离。然而,帕某到期不肯搬迁,并要求吐某原价将房屋及屋前空地返还给自己,两家僵持不下,找到工作队帮忙。
 
  工作队看完双方买卖合同,结合法院本职工作,给帕某宣讲合同法相关知识,并耐心做帕某思想工作,白纸黑字不能出尔反尔,做人一定要诚信立人。帕某从法理和情理上认清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履行双方合约。2020年6月,帕某一家搬到柳城社区居住,双方合同履行完毕。
 
  《民典法》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为了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县法院“访惠聚”干警充分发挥法律资源优势,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利用入户走访、微信群、短信、大喇叭等方式向村民宣传《民法典》,通过结合实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讲解有关婚姻家庭、养老继承、房屋买卖、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工作队长期坚持能动司法,定期邀请鲁克沁法庭开展巡回法庭,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的将矛盾化解在百姓家门口。(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驻鲁克沁镇阔纳夏村“访惠聚”工作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