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超)2018年,家住阳谷县定水镇的周某,与家住某某镇的马某和刘某协商一致,约定马某和刘某将某某处一栋楼的砌砖分项承包给周某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马某和刘某支付周某工程款约为85000元,工程完工后,马某和刘某还未支付工程款36500元,并为周某出具了相关凭证。周某多次找马某和刘某所要剩余工程款,但二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刘某于2019年10月份因病去世,周某找马某索要工程款,马某表示周某应该向刘某索要,拒绝支付。周某多次索要无果,来到阳谷县定水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定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见了周某,查阅相关材料,根据有关事实和理由,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于2020年8月28日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指出:一是再次说明马某与刘某系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马某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二是一没有追加刘某合法继承人为共同申请人并无不当。调解员积极做马某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调解员的积极说服下,周某和马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当场支付周某现金18000元。周某和马某握手言和,都面带笑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马某与刘某系个人合伙关系,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周某有权利向马某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
调解,是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案结事不了,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在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既以和平方式化解了彼此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节约了很多的司法资源。(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定水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