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周连学)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司法局苍山街道司法所邻里纠纷险冲突 真情化解平矛盾。
(一)案情简介
崔某与马某二人均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苍山街道城后村村民,又系地邻。2012年马某在地里建房子,因出路问题找崔某协商换地,因两家关系非常好,崔某同意换地,马某把换来的地变成了路。换地成功后,马某在胡同边栽种了几棵树,而且马某将杂物堆放到胡同边,致使大型机器无法通过此胡同,崔某要求马某把路边的树木砍掉,马某置之不理,为此两家多次争吵。2020年3月崔某再次要求受拒后,崔某就在胡同堆积了空心砖“添堵”,不让马某出行,两家矛盾再度升级,即将发生冲突。
(二)调查与处理
苍山街道司法所立案后,调解员就与城北社区取得联系,了解到该村正准备修户户通,崔某和马某的行为不但影响正常通行而且还影响户户通的修建,但两家关系现在闹得很僵,一时很难解决这个问题。之后,调解员对两家的地方进行了现场勘察,然后制定调解方案,分别对崔某和马某进行谈话,找到二人的矛盾焦点后,又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经过调解员几次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马某将胡同路边的树木砍伐,并将胡同路边的杂物清理干净,以备户户通修路;崔某将胡同里的空心砖清理转运;双方将路边全部清理完毕后,修路后任何一方不得不得有拦路堵路行为;修户户通后马某不得在胡同上建房和在路边种植树木,崔某的地头允许马某出入,但马某不得蓄意破坏崔某的庄稼。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结合本案案例,崔某与马某系相邻关系,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
(四)典型意义
在农村,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才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基层安定。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且调解员长期活跃在基层,了解基层生活,能够比较准确的了解群众需求,从而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司法局苍山街道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