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马刚 王培懿)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法律顾问张树斌在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张窑居委会值班期间,张窑居委会支部书记刘书记向法律顾问张树斌咨询了一起居委会与居民的民间借贷案。
根据居民赵某某反映,张窑居委会向居民赵某某借款23498.57元。法律顾问张树斌首先向张窑居委会刘书记及其他居委委员了解了一下该案的基本情况。由于涉案借贷发生时间过长,现任居委会成员对其借款不很了解,而且当时原居委会账目全交与先锋办事处经管站管理。法律顾问张树斌联系了先锋司法所,依法申请法院前往先锋办事处经管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法律顾问张树斌在详细了解该案具体情况后,及时办理委托出庭应诉,在临清市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进行调查中法院出具居委会申请调取的经管站出具的证明:原告赵某某诉讼标的23498.57元与居委会账目中记载21498.57元数额存疑,原告也在未有新的证据相互印证。
故此,该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205条、206之规定作出判决((2018)鲁1581民初10XX号判决书):判决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万顺21498.57元的诉请。居委会对该判决认可,服从判决,不予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司法局先锋司法所)